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
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,並自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起施行
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一項,並自104年8月1日起施行
第 一 章 總則
第1條
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(以下簡稱本校)為與學生家庭密切聯繫並保障學生學習與受教權,特依據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」訂定本章程。
第2條
本會名為「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學生家長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,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;會址設於學校內,以辦理會務。
前項所稱家長,指學生之父母、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。
學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規定,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,經家長同意後,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錄,以利會務運作。
第 二 章 組織
第3條
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(以下簡稱委員會)。
第4條
會員代表大會,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。
班級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,由各班家長選(推)之,每班一位代表;其選(推)方式,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。
會員代表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同一家庭之家長,以一人被選(推)為班級代表為限。
第5條
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,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(推)組成之,均為無給職,各部別至少選(推)一位委員。
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;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,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,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。
第6條
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,置常務委員五人,預備常務委員二人,由委員會就委員中選(推)之,
每學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。
委員會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(推)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,二人為副會長。
本會會長、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,連選得連任,會長並以連任一次為限。
家長會應選(推)財務委員、監察委員各一人,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,由委員互選(推)之。
財務委員對本會經費預算、決算報表編列及收支明細表負有審查之權責。
監察委員對本會經常會務、財務及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事項及執行成效,負有監察之權責。
第7條
委員選(推)任、解任時,應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出席,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選(推)任、解任之。
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委員、委員罷免時,應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提案,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,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。
第8條
會長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;其配偶被選為次任會長者,視同連任。
會長綜理家長會會務,對外代表家長會。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會長出缺時,所餘任期由委員就副會長中選舉一人繼任之。會長及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時,
應補選之。
第9條
本會為辦理日常會務,由會長提名家長或學校人員若干人擔任會務人員,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,均為無給職。
第 三 章 任務
第10條
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:
一、本會會務之決策。
二、協助校務推展,提供建議事項。
三、審議本會組織章程。
四、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五、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。
六、選任、解任及罷免委員會委員、會長、副會長及常務委員。
七、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。
八、其他有關本會事項。
第11條
委員會任務如下:
一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。
二、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。
三、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。
四、協助校務發展及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。
五、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、教師、學生、家長間之爭議事項。
六、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。
七、選(推)本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。
八、審議本會會務人員之聘任。
九、其他有關委員會會務事項。
第 四 章 權利及義務
第12條
會員權利如下:
一、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、發言權、提案權及表決權。
二、班級代表選(推)舉權、罷免權及被選舉權。
三、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。
第13條
會員義務如下:
一、繳納會費。
二、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。
第 五 章 會議
第14條
會員代表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星期內召開,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。
會員代表大會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經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會長應召開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。
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,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或家長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
連署召開之,並由家長委員或家長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。
第15條
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,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。
委員會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。
前二項會議,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,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,
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。
第16條
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席,始得開會;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,始得決議。
委員會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始得開會;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,始得決議。
出席人數不足時,得改開座談會,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。
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,通知應出席人員,並公布於本會網頁。
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議,應達委員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,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,假
決議視同有效決議。
第17條
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,以配偶,或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為限,代行其職權,每一出席會員代表或委員,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。
第18條
會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開會時,得邀請校長及學校行政主管或相關人員列席。
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
第19條
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家長會費。
二、捐贈收入。
三、經費孳息收入。
四、其他收入。
前項第一款本會會費之收取,以學生家長為單位,每學期收取一次,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;低收入戶有證明者,免予繳納。
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,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。
本會會費,得委託學校代收。學校代收後,應交本會管理,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本會專戶;其支用,由本會自行辦理。
本會收支預算之起迄時間,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止為原則。
第20條
家長會經費之支出及用途如下:
一、本會會務支出。
二、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。
三、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。
四、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。
五、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。
六、其他相關事項。
第21條
本會經費,應由會長、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,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;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。
本會之預、決算報表及收支明細表,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。
每學年結束,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,提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審議,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。
本會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,移交清冊,應妥為保存五年,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簡
稱國教署)查核;如涉及不法,相關人員自負刑責。
第 七 章 附則
第22條
本會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,學校應將會議紀錄與會長、副會長、委員會
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,報國教署備查,會長異動時,亦同。
第23條
本章程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